本標準適用于工廠及有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企事業(yè)單位的邊界。
各類廠界噪聲標準值列于下表:
等效聲級Leq(dB(A))
類別 | 晝間 | 夜間 |
Ⅰ | 55 | 45 |
Ⅱ | 60 | 50 |
Ⅲ | 65 | 55 |
Ⅳ | 70 | 55 |
1.2 各類標準適用范圍的劃定
1.2.1 Ⅰ類標準適用于以居住、文教機關為主的區(qū)域。
1.2.2 Ⅱ類標準適用于居住、商業(yè)、工業(yè)混雜區(qū)及商業(yè)中心區(qū)。
1.2.3 Ⅲ類標準適用于工業(yè)區(qū)。1.2.4 Ⅳ類標準適用于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(qū)域。
1.2.5 各類標準適用范圍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。
1.3 夜間頻繁突發(fā)的噪聲(如排氣噪聲)。其峰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0dB(A),夜間偶然突發(fā)的噪聲(如短促鳴笛聲),其峰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5dB(A)。
1.4 本標準晝間、夜間的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當地習慣和季節(jié)變化劃定。
5.1 測量儀器
5.1.1 測量儀器為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(huán)境噪聲自動監(jiān)測儀,其性能應不低于GB3785 和GB/T17181
對2 型儀器的要求。測量35 dB 以下的噪聲應使用1 型聲級計,且測量范圍應滿足所測量噪聲的
需要。校準所用儀器應符合GB/T 15173 對1 級或2 級聲校準器的要求。當需要進行噪聲的頻譜分
析時,儀器性能應符合GB/T3241 中對濾波器的要求。
5.1.2 測量儀器和校準儀器應定期檢定合格,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內使用;每次測量前、后必須在
測量現(xiàn)場進行聲學校準,其前、后校準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.5 dB,否則測量結果無效。
5.1.3 測量時傳聲器加防風罩。
5.1.4 測量儀器時間計權特性設為“F”檔,采樣時間間隔不大于1s。
5.2 測量條件
5.2.1 氣象條件:測量應在無雨雪、無雷電天氣,風速為5m/s 以下時進行。不得不在特殊氣象條
件下測量時,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測量準確性,同時注明當時所采取的措施及氣象情況。
5.2.2 測量工況:測量應在被測聲源正常工作時間進行,同時注明當時的工況。
5.3 測點位置
5.3.1 測點布設
根據工業(yè)企業(yè)聲源、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鄰的區(qū)域類別,在工業(yè)企業(yè)廠界布設
多個測點,其中包括距噪聲敏感建筑物較近以及受被測聲源影響大的位置。
5.3.2 測點位置一般規(guī)定
一般情況下,測點選在工業(yè)企業(yè)廠界外1m、高度1.2m 以上、距任一反射面距離不小于1m 的
位置。
5.3.3 測點位置其他規(guī)定
5.3.3.1 當廠界有圍墻且周圍有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時,測點應選在廠界外1m、高于圍墻
0.5m 以上的位置。
5.3.3.2 當廠界無法測量到聲源的實際排放狀況時(如聲源位于高空、廠界設有聲屏障等),應按
5.3.2 設置測點,同時在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戶外1m 處另設測點。
5.3.3.3 室內噪聲測量時,室內測量點位設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.5m 以上、距地面1.2 m 高度處,
在受噪聲影響方向的窗戶開啟狀態(tài)下測量。
5.3.3.4 固定設備結構傳聲至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,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測量時,測點應距任
一反射面至少0.5m 以上、距地面1.2 m、距外窗1 m 以上,窗戶關閉狀態(tài)下測量。被測房間內的
其他可能干擾測量的聲源(如電視機、空調機、排氣扇以及鎮(zhèn)流器較響的日光燈、運轉時出聲的
時鐘等)應關閉。
5.4 測量時段
5.4.1 分別在晝間、夜間兩個時段測量。夜間有頻發(fā)、偶發(fā)噪聲影響時同時測量zui大聲級。
5.4.2 被測聲源是穩(wěn)態(tài)噪聲,采用1min 的等效聲級。
5.4.3 被測聲源是非穩(wěn)態(tài)噪聲,測量被測聲源有代表性時段的等效聲級,必要時測量被測聲源整
個正常工作時段的等效聲級。
5.5 背景噪聲測量
5.5.1 測量環(huán)境:不受被測聲源影響且其他聲環(huán)境與測量被測聲源時保持一致。
5.5.2 測量時段:與被測聲源測量的時間長度相同。
5.6 測量記錄
噪聲測量時需做測量記錄。記錄內容應主要包括:被測量單位名稱、地址、廠界所處聲環(huán)境
功能區(qū)類別、測量時氣象條件、測量儀器、校準儀器、測點位置、測量時間、測量時段、儀器校
準值(測前、測后)、主要聲源、測量工況、示意圖(廠界、聲源、噪聲敏感建筑物、測點等位置)、
噪聲測量值、背景值、測量人員、校對人、審核人等相關信息。
5.7 測量結果修正
5.7.1 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大于10dB(A)時,噪聲測量值不做修正。
5.7.2 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在3dB(A)~10dB(A)之間時,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的差值
取整后,按表4 進行修正。
5.7.3 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小于3dB(A)時,應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聲后,視情況按5.7.1
或5.7.2 執(zhí)行;仍無法滿足前二款要求的,應按環(huán)境噪聲監(jiān)測技術規(guī)范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表4 測量結果修正表
單位為dB(A)
差值 3 4~5 6~10
修正值 -3 -2 -1
6. 測量結果評價
6.1 各個測點的測量結果應單獨評價。同一測點每天的測量結果按晝間、夜間進行評價。
6.2 zui大聲級Lmax 直接評價。
傳真:86-010-577995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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